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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游记》的影子?

2019-04-04    作者:野田高梧    来源:网络

  《西游记》的影子?

  2018-12-12 野田高梧

  同是“明代四大奇书”,《水浒传》里的世界,从某个角度来看可谓是一个“反法制的世界”。

  而《西游记》的世界里“神魔皆有人情,精魅亦通世故”,从某个角度来看却是一个“法制社会”。一百回原著中,涉及明代法律法规的有二十多处,包括贼盗、人命、诉讼、受赃、诈伪、犯奸等律条。无论神仙或妖怪、百姓或僧道,似乎人人都会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拿法律去指责别人。

  本文就从《西游记》中孙悟空的法律观念说起。

  1

  孙悟空“猴生”的转折点,在原著中这一回叫做“乱蟠桃大圣偷丹,反天宫诸神捉怪”,后来称作“大闹天宫”。

  王母娘娘的蟠桃宴,遍请诸仙少他一个。桃子对于猴子来说意味着什么?神仙是拒绝去理解的。

  大闹天宫,孙悟空是怎么“闹”的呢?

  他先是用定身法定住了来摘桃的仙女们,然后,去偷桃子吃了——“偷吃蟠桃”,还是自己看管的,按照《大明律》中”监守自盗仓库钱粮”条,应判斩刑。

  然后,骗赤脚大仙去别处,再跑去瑶池偷喝御酒,醉后将瑶池搞得一片狼藉,还偷吃了太上老君的仙丹。按《大明律》“盗大祀神御物”条:凡盗大祀神只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飨荐玉帛牲牢馔具之属者、皆斩。

  吃饱了仙丹的孙悟空酒醒后,意识到了触犯天条律法的后果严重,内心知道:“不好,不好!这场祸,比天还大,若惊动玉帝,性命难存。”

  和《水浒传》中杀人被认为是“道义”不同,《西游记》从未赋予孙悟空行为的合法性,尽管因为他自身的属性,死刑没法执行,但孙悟空被压五行山下正是法制胜利的象征。

  2

  《西游记》对明代社会现实的反应,有一个最典型的角度:律法规范。

  神仙世界对于孙悟空的征讨、说服和转化的过程,体现了《大明律•序》中,朱元璋的原则:“朕有天下,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

  朱元璋身体力行“明刑弼教”思想,强调“刑乱国用重典,重典治吏”,大圣犯法,与凡人同罪。

  明代,自开国皇帝朱元璋时期就颁行的《大明律》中,就有“讲读律令”的条文。官员不但要讲读律例,还要通晓律意,不然会被责罚;普通百姓在犯了普通罪行时,若能背出一条几条律文,或家里能找出一本《大明律》来,罪减一等。

  朱元璋将自己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以汇总,再加上就案而发的言论,合成了一种训诫天下臣民必须严格遵守的刑事特别法——《明大诰》。

  读书人要读《大明律》《大诰》以及《教民榜文》等,科举考试也会考到相关法律;在井水饮处的乡间、街头饭店人情酒礼上,每个人先要宣读一段《明大诰》里的“大明条律”才行;官府定期举办巡回讲法团,每到一处,里甲长就吹哨子打铜锣,聚集村民市民,宣讲“六条”圣谕。

  在《西游记》中,处处可见现实社会的投影。法律观念亦是普及,甚至连妖怪都是“依法治山”的。

  在狮驼岭,唱着“大王派我来巡山”的妖精“小钻风”对孙悟空变化的“总钻风”说:

  我家大王家法甚严,烧火的只管烧火,巡山的只管巡山……

  戴上紧箍儿的孙悟空,不再是无法无天的美猴王,他有了个新的名字:行者。

  在紧箍咒约束下的孙行者,成了一部会行走的《大明律》。

  3

  在六耳猕猴现出了本象后,孙行者轮起铁棒,劈头一下打死。

  如来不忍,道声:“善哉,善哉!”

  行者道:“如来不该慈悯他,他打伤我师父,抢夺我包袱,依律问他个得财伤人,白昼抢夺,也该个斩罪哩!” 按照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八《刑律•贼盗》“强盗”条载,“凡强盗己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 “白昼抢夺”条,“凡白昼抢夺人财物者,……伤人者,斩。”

  猴子懂律法,如来都没法。

  《大话西游》里,至尊宝跌下悬崖救了三个囚徒,他们因为偷葡萄,被判充军;《西游记》中,孙悟空在五庄观偷摘了三个人参果,道童是这样说的:“你偷吃了我的仙果,已该一个擅食田园瓜果之罪;却又把我的仙树推倒。”

  孙行者却不服,这果子是树上结的,空中过鸟也该有份,老孙就吃他一个有何大害?

  事实上,偷葡萄和偷人参果,真的犯了法,按《大明律•田宅》:擅食田园瓜果,凡于他人田园,擅食瓜果之类,坐赃论……

  坐赃罪是以财物价值论罪,按照人参果“闻一闻,就能活三百六十岁;吃一个,就能活四万七千年”的属性,那人参果的价格当然不止数百贯了,依《大明律》应该判有期徒刑三年,杖一百。

  书中人参果的主人,五庄观的镇元子道长捉到了唐僧师徒后,先绑起来抽鞭子,这当然是合法了。

  路上遇到个落难美少女,悟空说是妖精,唐僧偏不信,救下来还要带着一起走。

  行者道:“师父,你虽是自幼为僧,却只会看经念佛,又不曾见王法条律。这女子生得年少标致,我和你乃出家人,同他一路行走,倘或遇着歹人,把我们拿送官司,不论甚么取经拜拂,且都打做奸情。纵无此事,也要问个拐带人口……”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十八《刑律•贼盗》“略人略卖人”条,“凡设方略而诱取良人及略卖良人为奴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

  卷二十五《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奸,杖一百(“和”谓男女相愿,“刁”谓引至别所)。

  发现这个美少女是托塔天王的干女儿老鼠精后,孙悟空立刻上天去告御状。

  猪八戒也深知“民告官”的法律规定,劝他道:“哥啊,常言道,告人死罪得死罪,须是理顺,方可为之。况御状又岂是可轻易告的?”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十二《刑律•诉讼》,“越诉”条规定,“凡军民词讼,……若迎车驾及击登闻鼓申诉而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得实者免罪。”

  万一告不成,猴哥你就要再去五行山下500年,谁去打妖精呢?

  猴哥当然不会听猪队友的话,他还正儿八经地递交了一份诉状:

  告状人孙悟空,年甲在牒,系东土唐朝西天取经僧唐三藏徒弟。告为假妖摄陷人口事。今有托塔天王李靖同男哪咤太子,闺门不谨,走出亲女,在下方陷空山无底洞变化妖邪,迷害人命无数。今将吾师摄陷曲邃之所,渺无寻处。若不状告,切思伊父子不仁,故纵女氏成精害众。

  伏乞怜准,行拘至案,收邪救师,明正其罪,深为恩便。

  有此上告。

  被告人李天王得状后,怒道:

  这猴头着实无礼!且莫说我是天上元勋,封受先斩后奏之职,就是下界小民,也不可诬告。律云:诬告加三等。”

  于是叫手下:“将缚妖索把这猴头捆了!”

  《大明律集解附例》卷二十二《刑律•诉讼》“诬告”条,“凡诬告人。笞罪者,加所诬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诬罪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4

  《大明律》放到《西游记》这样一个神魔玄幻的世界里,充满了黑色幽默:表面上的法律社会,遵循的却是最蛮荒的丛林法则。

  底层出身的孙大圣,一路上看得太多。观音养的小金鱼儿跑到通天河当了灵感大王,一连吃了八年的童男童女,观音也只不过把他收回去继续做金鱼,逍遥法外就是这个样子了。

  当悟空又一次打死毛贼,唐僧拿法律说事儿时,“法律达猴”怼了回去:

  玉帝认得我,天王随得我。二十八宿惧我,九曜星官怕我。

  府县城隍跪我,东岳天齐怖我。十代阎君曾与我为仆从,五路猖神曾与我当后生。

  不论三界五司,十方诸宰,都与我情深面熟,随你哪里去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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