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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运输合同

2021-07-04    作者:    来源:

海洋运输合同6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励志台Lztai.com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海洋运输合同,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海洋运输合同1

  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承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包装及量保险货物项目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________费率__________装载工具_____________

  开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可能引起索赔的损失或损坏,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赔,应向本公司提交保险单正本(本保险单共有一份正本)及有关文件。

  ____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2.××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江、河、湖泊和沿海经水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

  第四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保险人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基本险

  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发生碰撞、搁浅、触礁,桥梁码头坍塌;

  (三)因以上两款所致船舶沉没失踪;

  (四)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五)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承担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六)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第六条综合险

  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一)因受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三)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四)遭受盗窃的损失;

  (五)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扣押、罢工、哄抢和躁动;

  (二)船舶本身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变质、损坏;

  (五)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六)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责任起讫

  第十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单(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运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15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价值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四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谨慎选择承运人,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被保险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获悉或应当获悉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或保险人在当地保险机构,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减少货物损失。

海洋运输合同2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份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末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下,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威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深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携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认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裁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运输合同3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

  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_______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项目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_______费率________装载工具

  开航日期______自______至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____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营业部

海洋运输合同4

  订立合同双方:

  ____(简称甲方)委托____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计划外托运____(货物),乙方同意承运。根据《经济合同法》和____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输方法

  乙方调派__吨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货设备),应甲方要求由__港运至_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第二条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货物于__天内集中于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五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方负担。

  第六条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0。075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运输费用

  按__水运货物一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50%计(),全船运费为__元,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门各存一份备案。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证处公证(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

  甲方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乙方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签章)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

  __年__月__日订立

海洋运输合同5

  托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就运输事宜,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制订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运输方法

  1.乙方调派_______吨位船舶_______艘(船舶______________吊货设备)。

  2.运输起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运输终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货物集中

  甲方应按乙方指定时间,将________________货物于__________天内集中于__________港,货物集齐后,乙方应在__________天内派船装运。

  第三条 装船时间

  甲方联系到达港同意安排卸货后,经乙方落实并准备接收集货(开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装船作业时间,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_________小时内装完货物。

  第四条 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货完毕办好手续时起于__________小时内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否则按货规第三条规定承担滞延费用。

  第五条 启航联系

  乙方在船舶装货完毕启航后,即发报通知甲方做好卸货准备,如需领航时亦通知甲方按时派引航员领航,费用由__________方负担。

  第六条 卸船时间

  甲方保证乙方船舶抵达____________________港锚地,自下锚时起于_________小时内将货卸完。否则甲方按超过时间向乙方交付滞延金每吨时__________元,在装卸货过程中,因天气影响装卸作业的时间,经甲方与乙方船舶签证,可按实际影响时间扣除。

  第七条 运输质量

  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指导工人按章操作,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免费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对于运送______________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均由甲方自行负责。

  第八条 运输费用

  按___________水运货物___________级运价率以船舶载重吨位计货物运费 _______元,空驶费按运费的___________%计___________元,全船运费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一次计收。

  港口装船费用,按___________港口收费规则有关费率计收。卸船等费用,由甲方直接与到达港办理。

  第九条 费用结算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甲方应先付给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____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万_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运输费用凭据与甲方一次结算,多退少补。

  运费支付方式为下列第_______种

  (1)现金支付

  (2)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费用给乙方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厅海上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充分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执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份,交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门各存________份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意事项

  一、托运人注意事项

  1 、托运人关于承运人的主体资格和履行合同能力进行必要的审查和了解,才能确定对方是否具备承运资质和保障货物安全到达目的地的能力。

  2 、托运人应对托运单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因为托运人填交的货物托运单经承运人接受,并由承运人填发货运单后,货物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3 、托运人必须在托运的货件上标明发站、到站和托运人、收货人的单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

  4 、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照料、监护的货物,应由托运人指派押运员押运。押运员对货物的安全负责,并遵守运输有关规定,承运人应协助押运员完成押运任务。

  5 、托运货物内不得夹带国家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

  6 、如实申报货物的真实和运输条件,要求包装符合运输安全的要求等。

  二、承运人注意的事项

  1 、承运人承运货物时,应对托运人填交的托运单进行查核,并有权在必要时会同托运人开箱进行安全检查。

  2 、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上填明的地点,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到货地点。货物错运到货地点,应无偿运至货运单上规定的到货地点,如逾期运到,应承担逾期运到的责任。

  3 、承运人应按照通常的或者约定的路线将货物运送至约定的地点。通常的运输路线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轮运输,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时间,固定的到达地,托运人随时可以办理运输手续。

  4 、承运人应于货物运达到货地点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

  5 、承运人应按照货运单交付货物。交付时,发现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时,应会同收货人查明情况,并填写货运事故记录。

  6 、货物从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经过三十日无人提取时,承运人应及时与托运人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再经过三十日,仍无人提取或托运人未提出处理意见,承运人有权将该货物作为无法交付货物,按运输规则处理。对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货物,承运人可视情况及时处理。

  7 、承运人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损失的发生。

  8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海洋运输合同6

  合同编号:

  甲方(即托运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即承运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旅游接待用车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是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备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向乙方提供凭证复印件)。

  2、甲方应查验和核对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乙方车辆及驾驶员的有关手续,发现不符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调整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含旅游团队名称、人数、国籍、旅游路线、对车辆的要求、用车时间安排、接送地点及导游人员等情况),并与乙方签订趟次合同,按约定用车时间、地点组织符合乘坐人数的游客乘坐车辆,负责清点人数。

  4、甲方安排的团队运行计划应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提出违反有关规定的行车要求。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人数不得超过约定的客车核定的载客人数。

  5、用车期间,甲方委派的导游人员应负责安排好驾驶员的食宿(提供住宿指当天用车结束后车辆不能返回起始地的情况),保证使驾驶员能有必要休息,配合驾驶员执行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以确保运输安全;并对游客进行安全乘车教育,维护车上秩序;避免、制止游客携带危险品或不安全的乘车行为;发生事故时,应首先保证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驾驶员或有关部门救助游客及保护其财产。

  6、车辆运行途中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乙方又无法安排接驳车辆时,甲方可另行联系其他单位的合符规定条件的车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方负责为游客购买法定强制性的保险。承担因甲方过错而导致的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遗失、损毁的责任。

  8、因甲方人员或旅客过错,造成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是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相应旅游运输资格的企业法人(向甲方提供凭证复印件)。

  2、乙方应与甲方签订趟次合同,按趟次合同的约定提供车辆,所提供的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并具备完备的营运手续。提供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安装有gps监控系统,保证符合合同约定的营运要求,车辆和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有效证件,即: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汽车二保凭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企业准驾证、营运客车行车路单、车辆检验报班合格证。跨省、市及到龙胜、资源的车辆应达到一级车况。春运期间,提供的车辆必须具有春运车辆技术检测合格标志。

  3、乙方所派驾驶员应符合交通部门规定的旅游客运驾驶员条件,驾驶员应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车辆、用车时间、行车路线及起止地点提供运输服务。

  4、乙方所派驾驶员应及时告知游客乘车安全的要求;避免、制止游客携带危险品或不安全的乘车行为,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有权停止车辆行驶直至有关不安全隐患消除;发生事故时,应首先保证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救助游客及保护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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