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为生产塔机、升降机等设备的专业制造厂商,乙方为地区的设备租赁商。为促进双方合作,达成如下意向: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地区内将甲方的产品租赁给乙方选定的第三方使用,租赁价格按照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价格表执行(价格表由甲方根据租赁期限和租赁地区制定,由双方签或盖章后执行)。
二、甲方支付乙方的报酬已从甲乙双方约定的年租金中扣除,甲方不在额外支付乙方其它任何费用(年终服务费除外,服务费以甲方当年收取乙方的实际租金计算,设备销售后按实际销售额计算)。
三、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该委托事项转委托任何第三方。乙方擅自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担予以赔偿。
四、乙方在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后,有义务向甲方报告租赁合同的及关于实际承租人真实信息。甲方有权审核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租赁合同经甲方评审通过后由乙方负责实施。
五、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该向第三人告知该事项为委托事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六、甲方有义务确保乙方系本区域内所属甲方的品牌设备经营性租赁的唯一合法代理人,乙方在受委托期间内未违法合同约定,甲方在本区域不再委托其他代理人代理该事项。
七、乙方代理甲方产品的经营性租赁业务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再接受其他方就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委托租赁业务。
八、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对该产品因产品质量产生的维修服务甲方应当给予支持。
九、乙方在接受委托期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客户信息,乙方有义务确保租赁的设备系甲方提供的设备,不得将自有设备或他人设备作为该客户的租赁标的物。
十、乙方在接受委托期间,有义务确保甲方提供的设备在运输、安装、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乙方在接受委托期间,设备受乙方实际控制,该设备在委托期间发生的损坏及设备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租赁结束时应当将该设备交还给甲方。乙方应当承担租赁物非正常情况下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十一、乙方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实际承租人收取设备租金并转交甲方指定的财务部门。不得以任何人、任何理由挪用租金。
十二、乙方在受甲方委托期间租赁的设备,乙方有义务负责代理甲方收回全部租金,并在租赁结束时将租赁设备交还给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收取租金并交还设备时,甲方有权直
接向设备的实际使用人主张权利。乙方对该租金及设备返还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本协议任何一方认为委托事项应当终止时,任何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助对方办理委托事项的财务清算和设备交接。因终止合同的一方为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及结算和交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损失情况给予赔偿。
十四、本合同作与乙方与实际使用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乙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五、委托租赁设备型号、高度、年租金、运费、进出场费等相关约定另立附加协议。
十六、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山东大汉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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