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文化的位置应以自由的法律为主,然后文化才有空间,才能丰富。有相应的法律也应有相应配套的文化。
——冯象 《木腿正义》
一九三三年,吴先生写了篇文章,说中国的传统是“轻法学,贱法吏”(白居易语)。“哪料到了今日,一般人士非但不轻视法学,并且对于一切法律问题觉得大有兴味;茶余酒后时常以法律案件来作谈助。……法学家当中稍负时望或有一艺之长的……文章大有求过于供之概”
——冯象 《木腿正义》
这三条原则背后,则是一条总的治学准则:既然论证的百发百中是不可及的理想,作者就应该把读者看得比自己高明,才会少出错误。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警惕心,永远是学者的美德,为的是少一点撒冷人式的愚昧和偏见。
——冯象 《木腿正义》
一九四六年,哈佛法学院院长、美国社会学派领袖庞德先生应邀来华,国民政府聘为顾问,协助立法,改革法律教育。……直言:“以后中国的法律,不必再一意追求外国的最新学理,中国的法律已极完美,以后的问题,应当是如何阐发其精义,使之能适应中国的社会,而成为真正的中国法律”
——冯象 《木腿正义》
法律从来不是学者头脑的产物,而是通过一系列远非透明的政治程序,相关利益集体反复交易妥协的结果。
——冯象 《木腿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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