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当前我国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对于醉酒驾驶的刑法归责问题也有了进一步完善,醉酒驾驶所造成的负面社会影响比较大,必须要通过法律的手段记忆解决,只有在法律的完善下才能对酒驾肇事刑法归责问题更加合理的处理。基于此,本文主要就酒驾肇事罪设置的必要性及入刑的问题加以详细分析,然后就酒驾肇事的刑法性质和立法构想进行探究,希望能够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对酒驾肇事的刑法归责问题解决起到促进作用。
一、引言
我国的人数不断增长下,车辆的广泛使用也使得交通事故的发生案件不断增多,酒后驾车的现象比较突出,对社会的稳定就造成了严重后果。随着醉酒驾车造成的事故频发,所以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要想将这一社会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在立法上进行管制就比较关键,所以加强酒驾肇事的刑法立法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二、酒驾肇事罪设置的必要性及入刑的问题分析
(一)酒驾肇事罪设置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近些年的酒驾肇事事件的发生率较高,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比较深远,为能够充分的对这一社会问题得以遏制,从法律层面进行设置相关罪行就比较必要。将酒驾如醉有着其必要性,主要是由于当前的交通安全形势比较严峻,我国在经济发展背景下,汽车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所以这就使得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也有了增这其中的酒后驾驶以及醉酒驾驶等都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因素,在诸多的交通安全事故发生背景下,加强在法律层面的完善就比较关键[1]。
为能有效预防醉酒驾驶犯罪事件的发生,以及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得以维护,就要在相关法律上进行修改,加重酒驾肇事的处罚力度。由于醉酒驾驶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比较大,对公民的生命财产权益造成的巨大威胁,所以这也需要将酒驾肇事罪作为重要的入罪处罚,从而预防醉驾安全事件的频发。
(二)酒驾肇事罪设置的入刑的问题分析
对酒驾肇事罪的设置入刑过程中,还有一些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立法过程中还存有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化,法律需要进一步对醉酒驾驶犯罪的打击处置的程序进行规范,而在实际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对人权适当保护忽视的问题。
从现实中所遇到的问题来看,什么情况下能够拦车要求临检,在行为人方面有没有权利拒绝酒精的检测等等[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方面,并没有对拒绝酒精检测行为人实施责任规定,这些方面就是立法层面的不足问题。
再者,酒驾肇事罪的一律入刑还有着适用困难的问题,国家方面虽然有调整醉酒驾驶犯罪的法律法规,但对醉驾上路的高发态势还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而醉驾酌情不入刑会和这一罪的理论相互背驰。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中方面也有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执法效果方面需要进一步改善,还有是认定醉驾的证据上唯一。
还有是法院的裁判当中也有着一些问题有待解决,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规定,在衔接上存在着一定困难。
另外,从我国的刑法当中的规定来看,如果对醉酒驾驶致人伤亡犯罪都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施处罚,从另一方面就会带来诸多问题。如醉酒驾驶没有肇事的以及肇事但并无造成人员伤亡等就不能定罪。而醉酒驾驶造成人身伤亡即便是造成一人重伤就按照规定判处十年以上徒刑或是无期徒刑、死刑等,这两者所存在的差距就相对比较大,这对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是不相符合的[3]。针对种种问题,就要能够充分的重视,根据实际进行研究分析,从而找到真正适当的解决方案。
三、酒驾肇事的刑法性质和立法构想探究
(一)酒驾肇事的刑法性质分析
从酒驾肇事的刑法性质层面分析来看,酒后驾车这一行为是发生在公众都要使用的公共道路上,而交通工具都有着高速型,所以酒后肇事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就是对不特定人生命财产的威胁,所以在侵犯的对象上是不确定的。这一过程中犯罪的客体就有着中大型,设立这一罪也是对刑法的重大法益的充分保护。还有是犯罪客体所遭受的侵害范围方面有着不确定性。
从客观角度来说,行为人驾驶机动车辆是处在醉酒状态的,对自身的驾驶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并且对正常行车的安全也得不到有效保护,对具体的侵害以及危险的防止是立法的动机[4]。在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醉驾是故意状态,从申领驾照时起就知道不能酒后驾驶,并且也知道酒后驾驶的危害,在这一状态下来驾驶车辆就如同谋杀。再者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说,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坚持行为和责任同在这一原则,主要是因为两者在同在时才能是行为人主观意志的体现。
(二)酒驾肇事的刑法立法构想探究
第一,对酒驾肇事刑法立法完善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研究,并要能够结合具体的情况加以实施。首先要能够对犯罪主体层面的法律规定加以完善,从我国刑法中的规定来看对教唆他人犯罪的要按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加以处罚。而对醉酒驾驶的打击力度加强的角度来说,对劝酒的人应当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例如在明知醉酒驾车人驾车没有履行劝阻的义务使得醉酒驾驶造成事故的发生,认定为是危险驾驶罪的不作为是帮助犯,如果在劝酒的方式上超过了善意的就要按照民法依照着侵权规定论处。
第二,要能适当的将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幅度进行提升,然后完善刑罚的设置,我国在当前的刑法上对交通肇事刑罚的设置还相对较轻。所以为能够有效威慑导致交通事故醉驾行为,就要考虑将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幅度加以提升,而在刑种的配置方面也要考虑设置罚金刑,以及增设禁驾期以及终身禁驾资格刑等。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间接故意,就要能够结合当时具体的案件事实分析。
第三,对刑法的设定过程中不仅要对法益免受实际侵害进行保护,同时也要能够对重要法益免受侵害威胁加强保护。而公共安全就是这样的法益,其涉及到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以及财产安全等。
为能够从源头打击醉驾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对酒后驾驶罪的出发力度,在这一方面可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经验,在法律教育作用起不到良好效果的时候就要将惩戒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将强制措施进行合理化的应用,对强制措施的运用需要增加公检法机关的配合,在具体实施中要保证醉驾案件处理的衔接流畅性[5]。
第四,可根据醉驾的危害程度进行明确规定相应刑罚,对醉驾犯罪通过拘役后果只能是拘留所人满为患,而如果是担心拘留所无法对这些违法行为人无法容纳,并采用处罚金的方法就会使得刑法的权威性大大受损。所以这就需要结合醉驾的危害程度来进行规定明确化的刑罚。要能在保障对犯罪行为得到有效打击的基础上减少拘留所的压力,应当通过缓刑以及酌情不起诉的方法,然后辅以罚金处罚等。如果是由于经济原因不能保证金钱偿付的就可通过自身劳动加以弥补。另外,在执法的层面也要能够将出警查处的效率得到有效提升,要能够对民警执法中的权益加强维护。而从司法层面就要能对醉驾行为实施分层处理。
四、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醉驾入刑的问题要能理性的看待,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然后结合实际的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刑法是对醉驾事故发生加以预防的重要工具,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过程中,要能充分重视这一方面内容。
只有保障刑法设定的科学合理性,才能更好的维护好社会的治安,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次主要是从醉酒驾驶肇事入罪的必要性以及问题等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几点合理化建议,希望对实际操作起到一定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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