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希腊和罗马公民权模式是社会权利的重要理论来源,欧洲及国际社会的经验事实为社会权利理论的深化作了充分准备。同时,社会权利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社会权利缺失、社会权利市场化或商品化、社会权利人本化和全球化三个阶段。随着全球化进程推进,“新社会权利”得以兴起,它有助于风险社会中个体风险和社会风险的释放,弹性地调节社会权利与个体生命周期关系,适应社会发展形态的转变,从而增强个体自我发发展和社会自我调节能力,与此同时,使得传统社会权利理论跳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边界,有助于形成世界性社会权利。
[关键词]公民资格;社会权利;“新社会权利”;
一、社会权利的理论来源与经验指向社会权利一个重要的传统是欧洲社会模式的完整性。随着欧洲社会的发展,社会权利的引介与公民权及历程紧密关联。欧洲社会对于社会权利的追求与公民资格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公民资格的发展追诉的历史更长。
公民资格(citizenship)与各种民主形式的政治参与相伴而生且相伴成长的,特别是投票权。著名的历史学家波考克(j・g.a.pocock)考察希腊和罗马公民权特点之后,提出公民权古典模式,不仅因为希腊与罗马属于历史上的古典时期,而且因为后来的诸多争论术语都由此开始创设。罗马权力模式主要特点是作为法律统治者或制定者都是平等的公民,并且推延到全体罗马帝国成员。这便激发后来公民权理论家:视法律地位平等作因为为公民权的主要元素。希腊公民权模式主要从亚里斯多著作《政治学》中总结而出,他把人类视为政治动物,因为生活在政治共同体当中政治是我们的自然属性。
他认为,公民是那些分享轮流分享统治与被统治市民生活的群体。
社会权源于公民资格当中非常重要的一项权利即政治权,罗马公民权模式非常强调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希腊公民权模式强调普通公民统治权与被统治权的平等,两者其实都是将人框定在政治权图式里面,都是在政治共同体认同之下享受的公民权。
正如希腊规定,“凡现为他城公民者.不能为雅典公民……罗马及雅典并令外人皆选认一主人,做为客人,而属于公民。外人于是由公民间接属于邦。他方能得到几种公权,亦得受到法律的保护”3j。这也就为后来社会权利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与法律援引,社会权利的发展一定是在公民法律上拥有并被国家认可的平等权和投票权基础之上的。
雅若斯基同样认为,公民权利需要得到法律意义上的确认。他提出,公民权利是指这样一种个人和社会(国家)的关系,个人被赋予正当的理由向社会(国家)要求得到某种能够保证自己和其他社会成员一样的地位和待遇,以使他获得一种自由与合法支配某些社会资源来满足自己需要的能力;而对国家来说,则要承担起保证个人有充分的自由来进行他作为一个“私人”和“公民”(社会成员)所需要进行的正常活动的责任。
雷蒙德・普拉特(raymondplant)对此进行了驳斥,他认为:因为社会权利隐含对资源诉求,故社会权利不能在法律意义上执行。理由是所有权力只要实施都有对资源的要求。实际(社会)权利应不低于诸如言论与行动等的消极(公民)权利,因为他们能确保实现值得自由的能力。第一,在民主社会里,自由从社会权利角度的应有不同的宪法地位。
第二,现实中有工作权利必须在政治上是可行的,必须有多数意见同意支持他们的愿望与要求得以实现。第三,福利的程序权利一定程度上是公民权与社会权的混合。这种反驳是基于社会权利实践与理论是否具有一致性层面进行的。这就说明经验事实的不断发展,为社会权利理论积累提供了更多的素材。在论及社会权利时,还有学者从社会自我(socialself)和资源约束的角度展开。“社会的自我是社会性的依赖。人类是基本的社会存在,基于他们的发展需要社会联系。然而,许多社会联系被社会中物质资源的分配严格地制约着。获取物质资源的途径影响着人们做出机会的选择和哪些人能够做出选择。
马歇尔给公民权定义为:“公民权是给予那些某个共同体的完备成员的一种地位,就这种地位所授予的权利和义务来说,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是平等的”【。从t・h・马歇尔始,社会权利理论进入了学者的视野,使得社会权利第一次真正向其他国家传播一个理念,即社会权利是义务与权利的对等。无论这是理念层面,还是经验层面的反馈,都说明社会权利既有理论的深度,又有经验的指向。
发展社会权利要求政治权利的参与帮助,虽然我们应该忽略设定的公民机会能施展诸如税收减免和养老金法律等的规则框架。政治权利指作为政权许可设立团体的一员或作为这类团体成员的参选者或选举者j。在欧洲,社会权利有两大基石。
第一,在国家层面上,社会运动根据福利国家有严格的界定和场合要求,在西方就是凯恩斯主义模式(thekeynesianmode1)。第二,在国际层面上,欧洲议会的决议和建议当中包含了一系列规则和法律措施,联合国和后来的欧盟致力于建立社会权利和社会聚合的国际标准和程序j。国家与国际层面,都需要从政治权利维度,借助一系列运动、规则、标准、法律等措施,给予社会权利以保障。
雅诺斯基认为,社会权利是公民权利的最终实现。公民权利包括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社会权利实现需要有理论准备,同时,欧洲社会及其他国家经验使得社会权利理论的深化做了充分准备,极具经验指向的社会权利理论又为实践指引了方向。
二、社会权利理论发展的三个阶段马歇尔对社会权利的描述中,社会权利的出现属于“浪潮式”公民权利的第三波,即民事权主要发展于18世纪,政治权对应于19世纪,社会权则对应于2o世纪。
社会权利实质是底层群体追求自身权利,获取与上层社会平等地位的过程,这个过程与社会的结构、性质和历程紧密关联。对社会权利的追求彰显了人的存在,尤其是作为群体和社会的存在,这也就意味着社会权利理论发展的脉络与人的发展脉络是息息相关的。“人权”的实质是,尽管它们应该独立地(毕竟,它们意味着这种让某人自己的差别得到承认并因而可以保持这种差别的应有权利,而用不着担心被训斥或被惩罚)被享受,但它们不得不被集体地来争取和赢得,而且只有被集体地争取,它们才可能得到承认。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与社会权利的特质,社会权利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时期。
(一)前市场经济社会:社会权利缺失。
在进入市场经济社会之前,无论雅诺斯基所讨论的社会权利,还是马歇尔界定的社会权利,均难以找到。前市场经济社会中,政治权利居于核心和主导地位,西方公民社会处于启蒙与发育阶段,底层的行动逻辑是按上层政治权利精英意识指引的,他们缺乏谋求自身权益的路径、意识和力量,因此,这一时期,社会权利处于缺失状态。当然,随着公民社会的逐步兴起,西欧城市市民公民意识的逐步觉醒,他们在自愿与自觉的基础上形成非地缘、非血缘性的群体组织,并且这种群体组织正打破前市场经济社会的松散状态。
正如迪尔凯姆所言,前工业社会民众呈现的是一种机械团结状态,他们在这样一个共同体当中,“凡是在统治权力树立起权威的地方,它的首要职能就是为信仰、传统和集体行为赢得尊重,换句话说,就是为了保护共同意识去防范任何内部的或外来的敌人”_1。此意即为,为了权力共同体内共同的意识和共同的行动,必须抑制底层群体作为权力外来者的挑战。与此同时,底层群体形成的共同体需要其成员兑现如下承诺,“为了得到‘成为共同体中的一员’的好处,你就需要付出代价――只要这一共同体还存在于梦想中,它就是无害的,甚至是无形的。付出的代价是自由,……‘自主’、‘自决权’或‘成为自我的权利”14]。自主权利的丧失也就意味着只要坚守着共同体,任何超越内在共同体的权利追求都成为不可能,权力精英共同体无法撼动,底层群体的社会权利无从追求底层群体权利代言还未真正成长与成熟起来,他们的社会权利处于缺失状态。
(二)工业社会:社会权利市场化或商品化。
步人工业社会以后,t・h.马歇尔以英国的经验事实论述了社会权利的产生、变化与属性。在马歇尔看来,社会权是一种要求获得实际收人的普遍权利,而实际收入并不按人们的市场价值来衡量。
就此而言,社会权实际上使人脱离了市场力量,甚至是从市场力量下把人解放出来。卡尔・波兰尼从国家、市场和社会三维视角探讨社会权利获取的合理性,他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形态把市场的规则运用到人们生活的社会中来了,真正的市场社会需要国家在管理市场方面扮演积极功能,并且这种角色要求政治决策,市场与社会发生着“双重运动”,即由力图扩展市场范围的自由放任运动,以及由此生发出来的、力图抵制经济脱嵌的保护性反向运动组成。艾斯平一安德森认为,社会权利界是一种“去商品化(de―commodification)”的容纳能力。其衡量标准应是人们不依赖于纯市场力量去制定他们生活标准的程度j。学者从理想的图景探讨了现代社会权利的属性,社会权利应然状态是去商品化或去市场化,底层群体有权免费享受的社会共同成果,而不是货币化的。实然状态却是,现代社会中,社会权利需要通过货币去购买,按市场规则去运作的。因此,社会权利真正实现需要国家的介入,社会权利嵌入于市场经济社会之后,尤其是凯恩斯革命之后,国家干预市场的力度呈现盘旋上升态势,国家享受了市场带来的巨大成果,同时,社会权利被市场规则左右之后,底层群体倍受市场经济社会控制。
如此一来,国家角色需要转换,以保证底层群体社会权利的实现。
市场经济社会中,形成了诸多共同体:国家权力精英共同体、企业共同体、职业人士共同体④、底层共同体等。从社会权利享受的维度看,前三个共同体社会权利完全有能力通过市场规则获取,而底层共同体却无法做到,并且前三个共同体是内在联系在一起的,底层共同体则成为一种“第四方共同体”②。
整个社会被市场规则分割成了四个共同体,而社会权利方面则分成了两大阵营,一方是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或权力获取社会权利的群体,而另一方两条路均无法走通。社会权利是公众干预私人领域,以支持公民对维持经济生计和社会存在的要求。它们能收变私人市场的资源分配。社会权利大多是个人权利,包括四个部分。使公民具备能力的权利,包括医疗卫生和家庭服务,以保证公民在社会中的基本活动。这样,社会权利便失去了其最初的义涵,社会权利从运行逻辑层面看,应当是国家为底层群体争取的非市场化的公共利益。
在工业社会的前中期,社会权利市场化与商品化趋势非常明显,到了工业社会后期,国家权力公共性增加,公民社会的成长,底层群体集体权利的增强,社会权利去市场化和去商品化才逐渐得以实现。
(三)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权利全球化和人本化对于t・h.马歇尔的社会权利理论,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给予评价。并由此探索工业社会之后社会权利的特征。
工业社会中,知识精英从诸多层面论证了社会权利去商品化和去污名化的特性,但是后现代诸多学者从后工业社会的现实出发,从国家制度、时代划分、国际化等视角进行了综合评价。安东尼・吉登斯认为,马歇尔并没有真正去探讨自由主义民主的吸引力或局限……一个没有议会民主制的福利国家将会导致威权主义的出现¨。这就意味着国家制度的类型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权利的实现程度和福利国家的属性。
马歇尔理论中存在一个困难,那就是,在中世纪,如果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已经存在(不管是以一种如何“融合”了的形式)了的话,那么,为了以马歇尔所假设的形式和顺序重新出现,它们在有些时候就必须以秘密的形式发展。……因此,公民身份的连续性即使只是在一相对短暂的时期被打断了,但它在历史上毕竟出现过断裂]。马歇尔公民身份包含三种权利的划分及相应的时代划分遭遇了批判,其原因在于三种权利在中世纪以融合的形式出现后,且随后出现了断裂。
随着全球化的到来,美国社会学者莫里斯通过全球化背景下公民权社会功能的讨论,直接挑战马歇尔的公民权理论,认为公民权在国民内部是制造平等的制度,而对于外来移民而言,公民权也是一种社会排斥和制造底层阶级的社会制度。特纳认为,全球难民的出现,在当代政治体系中制造了无国籍民众新的危机。稍显不太激烈的是,随着欧洲共同体制度建设加快,提出了关于公民权地位的重要问题,它不仅针对少数民族,同时针对各类短暂的移民的劳工_2引。社会权利作为底层群体的争取“国民待遇”的利刃,一旦跨越国界融人全球,便成了双刃剑。
随着世界经济和政治联系的日益密切,社会权利而呈现一种不同的样态,通过它们,个人和家庭被赋予了与市场经济相抗衡的权力,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他们还须被赋予了尽可能远离商品化劳动的权力,去从事那些既迫切需要又有利可图的工作。
通过全球化公民收入的推进,个人和家庭获得了去商品化、能获得收入、可选择性的工作,社会权利逐步向其本质即人本化靠近。同时,公民权可以指权利,但它也能用来指义务、行动、品行和评价_2。与公民权一样,社会权利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不仅是对公民自身的一种尊重,更是对他人的尊重与机会的均等。
三、全球化与“新社会权利”兴起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权利发展出现了新的动向,安娜・库特(annacoote)在托马斯・马歇尔社会权利理论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出“新社会权利”(newsocialrights)理论。与此呼应的是,西方正步入乌尔里希・贝克所说的另一种社会形态即风险社会,他从反思现代化角度探讨了风险社会两大特征,一方面,财富的社会生产系统地伴随着风险的社会生产,另一方面,通过家庭和职业,社会不平等个体化倾向明显_2。“新社会权利”正是从风险社会财富分配、个体不平等的视角,赋予社会成员弹性的权利,从而消解社会积聚的风险,增强个人和群体发展能力。
在工业社会发展后期,随着人本化与全球化特质的发展,社会权利逐渐超越了传统社会权利内涵,“新社会权利”在内容和理念两个方面均有了新的发展。
(一)“新社会权利”内容更加丰富和有层级,与人的发展更加契合。
在托马斯・马歇尔那里,社会权利指健康照料、居住、教育(不仅包括对特殊阶级或身份实施教育,还包括让每个个体和个性得以充分发展的教育机会,包括义务教育、中级教育和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得体的收入[2。后续社会权利进一步拓展,涵盖就业(经济和金融政策制定必须考虑可以为全体人民提供有益职业、为了保证最大程度就业,充分组织就业市场、为了保证工作有效性,无论何时私营企业充分就业容量不能获得,都必须提供相应的职业)、工作环境(公平报酬、工作时限、每周休息制、带薪休假、员工健康、安全和福利的提供)、食物和住房、社会保障(医疗照顾是社会保障的基本项目,应该得到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障,覆盖出生、疾病、事故、伤残,确保共同体全体成员任何时候都能享受预防性的和医疗性的照顾)e27]。
随着全球化、人需求的多样化和风险加剧,社会权利呈现多样化趋势,“新社会权利”主要包括:社会福利中的程序权利,申请程序公正;健康与健康照料权;通过地方服务合同的知情权;孩子与年轻人的权利,重点是程序权利。“新社会权利”不仅注意社会老年群体问题的解决,同时,并从年轻人参与政治开始,关注年轻人社会权利。在当代政策中,年轻人参与政治越来越成为一个问题,从而导致开展义务公民身份教育j。
基于个人生存与发展的“新社会权利”在不断延伸,同时,群体的“新社会权利”通过公民权利的获取在不断扩展,从少数民族公民权、多民族公民权,直到世界性公民权,内在包含的社会权利也在不断丰富。为少数民族争取的公民权:自我管理权利、多民族权利即给予少数民族一定的财政支持和法律保护、特别代表权利0_。另外,多民族公民权利主要包括:国内亚民族和土著拥有自我管理的民主和平等权利、认可权利、认同权利和信任权利[31]。世界性公民权(cosmopolitanorworldcitizenship)强化对其他政治共同体的世界性义务;拥护在发展世界性法律的领域提出的公民权利;认可创造世界性公共领域的政治项目_3。“新社会权利”的出现丰富了社会权利内涵,增强了社会权利人本化和全球化特性,较之传统社会权利,“新社会权利”更注重个体法律意识、自觉意识和全球合作意识,增强抗击风险和谋求发展的功能。
(二)“新社会权利”理念发生转变,从关注集体转向关注集体中的个体,从附加接受义务到追求纯粹权利,从享受线性社会权利转向寻求弹性社会权利,“新社会权利”将风险、公正和发展的理念统合于一体,实现人、社会和国家的共同发展。
第一,新的社会权利给了每个人,成为他个人地位的一部分,给了他在经济竞争中从事独立活动的力量,由于他具备自我保护的方法从而可以拒绝社会的保护。虽然如此,“新社会权利”在注重个人权利(individualrights)争取的同时,还努力追求集体权利(collectiverights),并积极协调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第二,新社会权利与以往公民和政治权利基本的不同点还在于,后者需要接受相应的公民义务才能获得相应的权利。而前者是一种积极的权利,不以接受义务为交换条件。第三,传统社会权利以线性的追求社会权利为目标,这与人的生命周期是相背离的,人生与变化着的历史时空是相互作用的。个体生命嵌人于其所经历的历史时间和特定的地域,并为这一历史时空塑造。斯图亚特・怀特从经济权利视角探讨新社会权利,将主要社会利益连接起来,签订一项有效新社会协议(newsocialpacts),实现工资适度化和就业弹性化,即在工作方式、工资水平和工作时间弹性)改革税负,以此发展新社会权利,使得新的、有弹性的劳动力市场持续,不仅关系高就业,同时也为了可观的收入、更好的工资保障、家庭生活机会(弹性保障)l36j。怀特从经济权利维度将“新社会权利”引向弹性化,实现人的不同生命阶段有配套和适宜的保障。
伴随着工业社会向全球波及和全球化到来,“新社会权利”有助于风险社会中个体风险和社会风险的释放,推进了社会权利理论进一步发展。
“新社会权利”弹性地调节社会权利与个体生命周期关系,赋予公民更多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不仅解决人的生存问题,更增强了人自我发展能力。并且,它又适应了社会发展形态的转变,力图解决全球社会转型带来的诸多问题,增加了社会自我调节能力。
与此同时,在全球化浪潮下,“新社会权利”理论推动了发达国家,抑或发展中国家的多民族和少数民族社会权利的争取,使得跨越国界流动的世界性社会权利成为大势所趋,使传统社会权利理论跳出了国家和民族的边界,有助于形成世界性社会权利。参考文献[1]marye.daly,accesstosocialrightsineurope:repo~,councilofeurope,2002,p.17.[2]richardbellamy:citizenship:aveyr shoaintroduction,newyork:oxford universitypress,2008,pp.1―31.[3]古郎士.希腊罗马古代社会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59―161.[4]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m].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50.[5]annacoote,thewelfareofcitizens:developingnewsocialrights,instituteforpublic policy research,1992,pp.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