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从道德主体、道德中心、道德界限以及道德行为这四个角度进行分析,着重探讨的是互联网的发展对伦理道德观念及其形态所产生的影响。
道德主体――虚拟化
传统伦理学把人类置于“理性假定”之上,将“他律”作为道德伦理运行的根基。然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社会中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将这个根基逐渐瓦解,因为在网络的虚拟社会中,交往主体的社会地位、经济状况、性格特征,甚至性别和年龄等都是未知的,这与现实社会传统伦理中的主体产生了身份认同上的差异。正是由于这一特征,使得人们在互联网的世界中摆脱了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身份,可以自由设定自己的角色,如此一来,道德主体则被虚拟化了。在一个失去了“他律”的所谓自由空间里,人们以为自己摆脱了现实世界的道德约束,甚至认为网络世界中是不存在道德的,这就对网络社区的有序运行会产生严重的危害,容易造成大量的道德失范行为。隐匿在网络中的这些技术精英们,未经允许随意进入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当中,其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而且对网络信息和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
道德中心――多元化
互联网技术通过超链接等手段,将全球信息连接在一起,产生一个多元化的信息文化,加之在网络传播过程中,由于传者与受者的界限不再泾渭分明,我们每个人都是受众也同时可以是传播者,互联网世界为人们构建了一个多元化的话语社区,在这个社会的道德规则中,没有道德中心,没有统一的主义,也没有绝对的道德权威,传播学中“把关人”地位的逐渐削弱,人人都可以成为“意见领袖”,结果,互联网就体现出多元共生的后现代伦理特征。这种道德中心多元化对于批判工具理性和造成的“单向度的人”的现代工业文明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另一方面,在道德中心多元化的道德语境下,网络信息难以管理,其直接后果就是,现实世界中道德规则的约束力量被严重消减。在当代中国社会中,平时民众往往比较缺乏表达空间,而互联网赋予了大众前所未有的话语权力,既有表达,也有发泄,穿上“马甲”可以放肆地说话,这极大的满足了大众话语的狂欢。此外,人们按照自己个性化的文化审美和价值标准来评判和审视大众文化,各种审丑观念等不断挑战着传统文化,芙蓉姐姐、凤姐等网络红人的走红便是佐证。人们在各类稀奇古怪的事件和人面前,或是用文革式的暴力语言进行攻击,或是采取一种“围观”心态冷眼观之,这样的道德放纵与道德中心弱化,使得集体与权威的力量遭受解构,极端个人主义有了滋生的土壤,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正经历着新的严峻的挑战。
道德界限――模糊化
电子媒介具有可复制性,任何文化商品都可以在互联网世界中被网民自由地复制粘贴、转发重组,这使得网络世界中的信息传播快速、主观甚至离奇,同时,这种复制性和信息可传播性使得传统文化的形态被不断改变着,有时甚至遭到严重扭曲。在此过程中,互联网世界中的道德界限变得难以确定,越发显得模糊化。“艳照门”事件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在传统的伦理道德中尊重他人、不侵犯他人隐私等观念到了互联网社会中却不再奏效,甚至走向了反面,整个事件中,挖掘八卦和隐私的人成了“正义”一方,而被认定为“伪善”的当事人也许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互联网空间的发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无限宽广的选择自由权,与此同时,它也将我们带入了一种道德界限模糊的不确定状态当中。在这里,人们很难分别何为善,何为恶,同时也难以确定并遵守一种统一的规范与准则,由此带来的便是道德行为的严重失范和群体性无意识的非理性化。
道德行为――非理性化
如上文所述,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民众可以广泛地平等地参与传播活动,随着博客、播客再到如今火爆的微博的兴起、发展并走向逐渐成熟,网络信息传播的内容和传播的形式都日趋个人化,具有随意性,这样一来,网络中的道德行为不可避免地走向非理性化,同时建立在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由于不能适应网络运行的环境,而形同虚设,因此,在虚拟社会中,难以形成一种非个性化的普遍性规则。网络世界的巨大包容性使得人们得到最大限度的心理满足感,人们可以尽情地发泄自己的情绪,这一方面给予了人们一种心理安慰和寄托,另一方面也导致了互联网暴力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这种非理性的网络暴力犯罪行为其实是社会暴力的延伸,它破坏着公共准则,徘徊并触碰着传统的伦理道德底线。例如人肉搜索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网络对著作权和版权的侵害等等,这些非理性的行为游走在法律与道德的灰色地带,使得人们的道德行为在互联网的世界中变得日益轻狂和无畏。试想,若是任由这种非理性的行为继续发展下去,那么终有一天理性将不复存在,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将全面崩溃。
结语
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给人类带来了空前的便利和多彩的生活图景,推动着整个世界的新变革,另一方面,它也无情地损害着人类原有的道德准则和价值判断。正如前文所论述,互联网的发展对伦理道德的影响主要表现在道德主体虚拟化、道德中心多元化、道德边缘模糊化以及道德行为非理性化等方面。这些影响并非一日形成,所以评价它们的时候要求我们既要有超前意识,又要有符合当下的现实态度,将其利与弊放置到伦理道德的知识背景当中去解构。与此同时,为了极大地发挥互联网发展对道德影响的积极方面,尽可能地避免其产生的消极影响,我们必须逐步确立起互联网道德规范的实在性,构建平等、协商的共识性道德范式,同时培养人们形成一种网络生态伦理观念,提高网络媒介素养,进一步深化吸收责任伦理、美德伦理等理念,以此来规避网络世界中的道德非理性行为,让网民真正做到穿上“马甲”也会讲道德。一个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程度越高的社会,也就是一个道德发展程度越高的社会。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为人与社会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极大可能性。若是能够最大程度的趋利避害,那么以互联网为基础建立的社会,也必将是一个更加道德的社会。(本文作者:笪蕾 单位:贵州大学人文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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