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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下检察技术的发展转变论文

2019-05-21    作者:    来源:

  随着全国人大八届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决定》,视听资料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中出现。由此确立了由视听资料与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共同构成的刑事诉讼领域的证据体系。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视听技术也由模拟视听技术发展为数字高清视听技术。近几年,数字视听技术在检察工作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极大地推进了检察业务的发展。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检察机关的组成部分―――检察技术部门同样担负着法律监督任务。《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同时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其中涉及到技术证据的有三种。在证据一款中还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技术证据如何查证属实,摆在办案人员面前的有两个办法:一是自己审查,二是聘请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由于办案人员多数缺乏专门知识,因此,对三种技术证据的审查工作不可避免地落在了检察技术人员肩上。

  一、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技术

  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工作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部门运用专门知识对各个检察业务部门所办理的案件涉及技术手段和方法的技术性证据文书和材料进行的审查,是检察技术部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技术性证据文书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时,所形成的法定证据和其他可能作为证据的文书,如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检验报告、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书证、物证资料等。

  目前,一些办案人员,特别是一些资深办案人员不理解文证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为对已有鉴定结论的案件进行文证审查无关紧要。他们自认为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用有关标准比对案卷材料的鉴定结论,感觉原鉴定结论正确,就可以将案件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了,送技术部门进行文证审查费力耗时作用又不大,认为有疑问时才送技术部门审查。笔者认为,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政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要求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提出科学证明、认定或判定。而办案人员不可能全面掌握诸如法医学等专门知识,单凭自己的经验和主观反映是不可能对案件中的鉴定结论作出正确的判断的,也容易造成错案的发生。

  二、检察技术对诉讼中技术性证

  据的审查包含了刑事诉讼的所有环节一是对侦查监督报捕的案件中的技术性鉴定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出具文证审查意见书。对经过复合,认为原鉴定不够全面的或是有重大缺陷的,进行补充鉴定;对鉴定结论错误的,进行重新鉴定。二是对审查提起公诉的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完善诉讼的证据锁链,并协助公诉人做好出庭应诉的工作。三是在刑法的执行监督上,对保外就医的人犯的病情证明进行审查,确保做到不枉不纵。四是对申诉案件中的有关人身伤害或有关的物证进行检验鉴定,帮助申诉部门处理好有关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问题。五是对职务犯罪案件中的有关证据进行检验鉴定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

  三、检察技术在公、检、法、司各阶段的运用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现状中,我们应该看到,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虽然同样都是司法鉴定或者是司法鉴定的审查,但是它在公、检、法、司各阶段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的性质和目的是截然不同的,各自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也是明显不同的,并且它们服务的对象也是截然不同的。

  在公安侦查阶段,检验鉴定的目的是为了破案的需要,为破案提供技术支持,检验鉴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破案,它是侦查权的一种,是一种技侦措施,审查的目的主要是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法院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和质证是为了合议庭对技术性证据的正确采信。社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主要是弥补公、检技术力量的不足和当事人对诉讼举证的需要而申请鉴定的情况。当案件进入检察环节之后,检验和审查的目的以及服务对象和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侦察监督价段,检察技术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主要是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服务。比如,伤害案件中的伤情结论复核,是轻伤还是重伤,是否构成犯罪,这种审查在侦查监督里面是非常关键的。这种监督从表面上看是对技术性证据的审查,实质上是对公安机关技术性鉴定结论的国家监督。在公诉阶段,检察技术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主要是为提起公诉提供技术证据的审查协助,帮助公诉人向法庭陈述鉴定的科学依据,在质证的过程中确保法庭对技术性证据的采纳,保证公诉顺利进行。在保外就医等刑罚的执行监督中,检察技术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主要是为申请保外就医的人犯的病情证明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能保外就医,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这种审查是正确、有效地行使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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