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受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方,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购买宜宾生活基地经济适用房一磁资格一事达也以下条款:
第一第 甲方对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声明
甲方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本次经济适用房已依法取得资格。甲方对该经济适用房资格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全责。房屋基本情况参见宜宾片区监狱民职工生活基地住房定传资料,最终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协议第一条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宜宾经济适用房资格宜签订本合同,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资格转让费及付款方式
双方同意本次经济千军万马用房资格转让费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甲方前期已支付购房预付款7.6万元,合计费用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的当日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资格转让房加价和收取其他费用。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转让资格后,因购买本套领班心所牵涉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以甲方的名义支付,因购买本住房所生产生的权益(如房屋涨价)
乙方,但第三条所列全部费用归甲方所有,并支付甲方已付房款200%的违约金,如甲方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房款(含转让纲)全部返还给乙方,并支付乙方所付房款(含转让费)200%的违约金。
2.甲方如未按本协议第八、九条规定的内容执行,乙方对甲方的逾期行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支付乙方逾期违约200元。逾期过超十五个工作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返还乙方所付全部房款(含转让费)并支付全部房款(含转让费)200%的违约金,乙方也有权依据本协议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其它方面
本协议如有示尽之处,视为双方无约定或不需进行约定,若有争议产生,应由甲、乙双方另行办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见证人各执一份,自三方同时签章之日志生效。
第十三条 补充条款。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见证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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