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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介绍信范文精选

2020-04-09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

【导语】介绍信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派人到其他单位联系工作、了解情况或参加各种社会活动时用的函件,它具有介绍证明的双重作用。下面是励志台Lztai.com分享的独生子女介绍信范文精选。欢迎阅读参考!



独生子女介绍信范文精选【篇一】

  ______单位:

  兹有我街(镇)居民:__________,男,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妻:____________,女,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该子(女)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_________夫妇亲生,非养子(女),无亲兄弟姐妹(同父同母、同母异父、同父异母)、无继兄弟姐妹、无养兄弟姐妹,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街(镇)计生部门

  ______年___月___日

独生子女介绍范文精选【篇二】

  XXXX单位:

  我单位职工同志xxx,生于xx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与xxx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双方均为初婚,于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孩,姓名:xxx,系其独生子女,未收养过小孩。特此证明

  本人声明:上述填写内容均正确无误、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本人签名:_____

  单位(章):xxxx年xx月xx日

独生子女介绍信范文精选【篇三】

  XXXX单位:

  今有我单位XXX(村、居委会)XXX与XXX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婚后于XXXX年XX月XX日生有一子(女),姓名XX。领取独生子女证,后不慎丢失,经查现确实为独生子女。

  特此证明!

  介绍人:

  XXXX年XX月XX日

扩展阅读:办理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

  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双方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丧偶或离婚对象的领证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到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到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

  (2)经所在单位(无单位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初审同意后,送符合条件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需携带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明原件)。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十五天内审核完毕,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附户口簿、离婚证明复印件)。

  (3)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在接到《独生子女证申请审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证》。

  其他情况的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户口在外地的,经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照“夫妻双方及其子女都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常住户口的领证程序”办理。

  (2)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另一方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具有同样的身心发展规律。但兄弟姐妹关系会在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产生作用。独生子女除了与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外,没有兄弟姐妹这层关系,因此其社会化带有自身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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