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履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意识,本企业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企业的各类资质、资格证书与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保持一致、合法、有效。
二、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不用于生产。
三、严格落实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原辅材料、人员卫生防护等关键控制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全方位控制。
四、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产品留样记录、自行进行出厂检验、委托检验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建立并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建立并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六、企业生产的产品,严格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标注。
七、建立销售台帐。台帐内容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八、做好企业标准执行、备案、培训和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标准的其他工作。
九、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企业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企业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做好食品召回等相关工作。
十、建立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十一、食品添加剂的贮存、保管、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和《黑
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积极履行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
十二、委托或受委托加工食品时,向所在地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委托加工食品时其包装标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十三、建立、保存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和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受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十四、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建立并保存相关记录。
十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并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记录。
十六、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本单位将严守以上承诺,倡导行业自律,切实履行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注:本承诺书所称的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塑料包装容器等食品相关产品。
企业名称(公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监管单位:海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企业、食品监管股、企业所在辖区市场监管所各一份。
加工备案的承诺书2
我公司(厂)在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为保证所生产的食品质量满足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作为公司(厂)的法人代表,特作出如下承诺:
1、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
2、食品加工过程严格、规范,避免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以及防止生食品与热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
3、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包装材料和容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决不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陈化的、回收的或者非食用的原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采购食品原材料时向供货单位索取合格证明,或者自行检验、委托检验合格。
4、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其他疾病。
5、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
6、保证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清洁、安全,对食品无污染。
7、食品出厂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出厂,不销售。
8、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在食品出厂前严格按有关规定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qs标志),不超出取证范围。
9、保证本公司(厂)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证明和生产设施的真实性,合法性,保证取证后食品质量安全把关措施、手段及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水平不低于取证前。 l0、自觉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厂)的巡查、回访、年审、产品质量抽查等各种监督方式,对企业生产和管理工作不断进行改进。
如发生违反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承诺,本公司(厂)及我个人愿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一切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加工备案的承诺书3
朱王堡镇鲜面条、馒头、烤饼等食品加工小作坊安全承诺书 生产单位:
生产产品:
一、加工经营场所有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距离厕所、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
二、加工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干净,加工场所内不得放置有毒有害物品、个人生活用品,与生活区应有效隔离。
三、配备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食品存放和生产经营的设施设备,设备使用前和使用后及时清洁,采取有效的防尘防蝇措施和易清洁加盖存放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四、配备食品及食品原料存放设施,离地离墙达到10cm以上,离取暖、排污管道达到30cm以上。
五、加工制作场所和面机、面案、烤箱等前加贴1.5m以上浅色、易清洁、防火墙裙。
六、至少配备清洗、洗手的防锈、易清洁的两个水池。
七、用于清洗、擦拭面案、隔热等的抹布实行分色(清洗白色、擦拭面案黄色、隔热蓝色)管理,严格分开使用,悬挂使用。
八、盛放(覆盖)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清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防止食品交叉污染。
九、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工具拿取,做到货款分开。
十、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应索要供货商有效的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票据(一票通)、检验(检疫)报告,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十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实行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
十二、加工制作裱花糕点的应设置独立的裱花间,配备更衣、洗手消毒设施,裱花间地面、墙壁、屋顶应光洁、易清洁,并安装空气、操作台面紫外线消毒灯。 十三、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十四、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销售过程中不得配戴饰物。
加工备案的承诺书4
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
我单位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滁州市招投标监督管理服务系统中统一格式和相关要求,认真如实录入企业状况信息,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师)信息、企业业绩、信誉等,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内容,服从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等单位的管理,若有提供虚假材料和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我单位将接受相关处罚并二年内不得参与滁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备案单位(盖章)
年月日
加工备案的承诺书5
为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委托生产双方特郑重承诺:
一、委托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
二、受委托方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规定组织生产,保证持续满足食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条件。
三、委托生产的食品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食品标识标注的管理规定。
四、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倡导行业自律,切实履行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委托企业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年 月 日
受委托企业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