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责任承诺书篇一:
为落实我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做出以下承诺:
一、保证所充装的气瓶全部是本单位自有产权瓶,对气瓶的安全负责。
二、不充装超过检验周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报废的气瓶,负责将超期气瓶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送交气瓶检验站检验,对所有报废气瓶送交钢瓶检验站报废销毁。
三、在用的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做到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验、定期效验。
四、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五、向消费者保证充装的气体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
六、严格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从事充装经营活动。
七、我单位如果违反上述条款将接受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查处。
以上承诺,我们接受社会各界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承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承诺单位留存,一份溧水质量技术监督局留存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责任承诺书篇二:
编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气瓶充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一旦发生事故,气瓶充装单位应该依据事故调查确定的原因,承担相关直接责任。
气瓶充装单位主体责任主要包括:
1、应当符合充装许可条件,依法取得充装许可;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应建立健全气瓶充装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对自有产权气瓶建档登记;按规定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等工作;
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4、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
5、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负责自有气瓶的管理,按规定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州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7、不修理、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不将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再次进行充装;
8、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按规定进行的监督检查;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特此告知,请予遵守。
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生产单位、监察机构各执一份。
气瓶充装单位安全责任承诺书篇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的安全管理,维护广大用户的利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单位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等有关规定,并郑重承诺:
(一)向气体消费者提供气瓶,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
(二)负责气瓶的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
(三)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负责做好气瓶充装前的检查和充装记录,并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
(四)负责对充装作业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有关气体性质、气瓶的基础知识、潜在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的培训;
(五)负责向气瓶使用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要求,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六)负责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地(市)级或地(市)级以上质监部门指定的气瓶检验机构报废销毁;
(七)配合气瓶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在充装工作中绝不充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钢瓶:
(一)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二)非自有产权气瓶、非托管气瓶;
(三)制造日期无法确认、报废气瓶或使用年限超过规定的气瓶;
(四)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期限的。
我单位郑重承诺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充装单位(盖章) 充装单位法人签字: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