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方案是从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都部署具体、周密,并有很强可操作性的计划。以下是励志台Lztai.com整理的土壤污染严格管控工作方案,欢迎阅读!
【篇一】土壤污染严格管控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清洁土壤行动计划》,按照《人民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计划》、《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方案》,为了保护和改善全耕地环境,进一步加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改善全农业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农产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结合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九大推进绿色发展为导向,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以“强化耕地土壤污染管控和治理修复”为重点,以生产力持续提高、资源永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为目标,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为前提,以保护耕地资源、治理环境污染、修复农业生态为手段,推进农业发展方向绿色转变,建立耕地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实现生产发展、生态良好的有机结合,提升农业生态文明程度,保障我耕地土壤资源永续利用。
二、工作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工作思路
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及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为基础,以转变发展方式作为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的根本出路,促进农业生产由资源消耗型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转变,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道路。加强科技支撑,创新体制机制,逐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第三方治理,探索建立场化、多元化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生态补偿机制。
(二)主要目标
到2021年,完成全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全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内容
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摸清耕地污染底数,全面推进分级管理,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积极推进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改善土壤污染状况。探索通过水肥调控、生物调控、钝化调控等措施,支持实现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全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二)耕地分级管理
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分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分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分为严格管控类。按照划分类别,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农用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积极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
(三)修复与治理
1.安全利用类耕地
根据土壤安全状况和农产品的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的耕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污水灌区、交通要道的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开展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耕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国家要求。
2.严格管控类耕地
加强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的区域,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地下水超采区、重金属污染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区开展休耕试点,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永续利用,对休耕地采取保护性措施,禁止弃耕、严禁废耕,不能减少或破坏耕地,不能改变耕地性质。严格管控类耕地要根据土壤详查结果,利用好耕地轮作制度试点和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制定严格管控污染耕地长远规划。
3.治理与修复主体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耕地污染问题为重点,以土壤污染详查为依据,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4.治理与修复措施
结合土壤污染详查情况,根据农用地环境评估结果,逐步建立耕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耕地用途,采取调整种植业结构、治理与修复、退耕还林以及休耕等措施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作。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的污染地块,由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5.治理与修复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本地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发改、财政、国土、环保等相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治理修复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形成做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治理修复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投入保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功能,创新资金筹集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
(三)加强监测预警。建立完善的耕地污染监测体系,根据国家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摸清全耕地污染的组成、发生特征和影响因素,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的污染监测,实现监测与评价、预报与预警的常态化和规范化。
(四)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新闻媒体等途径,加强耕地土壤污染的科学普及、舆论宣传和技术推广,让社会公众和农民群众认清耕地污染的来源和危害。大力宣传耕地污染治理修复的意义,推广普及化害为利的清洁生产技术和治理修复措施,让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参与到耕地土壤修复治理工作中来,为推进受污染耕地修复治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篇二】土壤污染严格管控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大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逐步改善温州市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4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重点工作省级有关单位分工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践行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分类治理,落实各方责任,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施治、市场驱动、社会监督的多元化土壤污染防治机制,为建设美丽温州、创造美好生活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2%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2%。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
二、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全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要求,以农用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到2018年9月底前,查明农用地(以耕地为主)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到2020年9月底前,掌握化工(含制药、石油加工等)、印染、制革、电镀、造纸、铅蓄电池制造、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合成革等重点行业(以下统称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停企业原址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工作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若部门职责发生变动,分工随之变动。)
(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按照国家、省工作部署安排,建立健全覆盖全市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在农用地方面,整合国土资源部门永久基本农田土地质量监测网、农业部门农田土壤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和环保部门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环境监测网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市耕地的环境监测网络。
重点企业用地方面,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国控监测点位布设,2018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上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和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的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布设;2020年6月底前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基本覆盖所有县(市、区)、功能区的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温州市重点工业园区和重点企业的产业特点,20××年底前制订“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
(三)促进土壤环境管理信息化。依托国家和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等部门数据资源共享和信息交换,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包括污染地块和治理修复项目管理数据库)。充分利用土壤环境大数据,研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和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应用体系。
三、实施农业用地分类管控
(一)划定土壤质量类别。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要求,结合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价结果,划分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等3类耕地范围。2018年11月底前确定全市相应类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的分布和面积;2020年6月底前划定全市耕地土壤质量类别,按程序分别上报省级有关部门。完善全市耕地土壤质量档案并上图入库,2020年底前建立88.6万亩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2025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地质量(地球化学)档案,纳入全市土地质量数据库管理,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实现动态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质量划定工作。
(二)采取分类管控措施。根据环境质量类别制订实施全市受污染耕地利用和管制方案。对无污染或轻微污染的,按有关规定纳入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对轻度、中度污染的,要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并积极开展治理修复。对重度污染的,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要及时退耕还林或调整用地功能。加强重度污染土地产出的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及时采取调整种植结构等措施。到2020年,完成省里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用途管控任务。
四、加强污染地块风险管控
(一)确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国家、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要求,结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利用规划,自20××年7月1日起,对重点行业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使用权的,以及拟变更为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途的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重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功能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调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根据关停、搬迁潜在污染企业初步排查结果、土壤污染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确定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纳入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
(二)明确污染地块管控要求。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进行调查评估,并结合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国土部门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及时采取污染物清理、隔离、阻断等管控措施。
(三)加强开发利用监管。市、县(市、区)两级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各县(市、区)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土地收储和流转、规划编制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环境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住宅、商服、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的环境安全。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块信息沟通与共享机制,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
五、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一)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落实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属于自然生态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对属于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以生态保护为主,严格限制各类开发活动,维持生态保障服务功能。
(二)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理。对生态功能保障区内确需开发的未利用地,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合理确定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对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履行环境功能区调整管理程序,开展土壤质量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农产品种植结构。